读者必须爱护所借图书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圈点、批注、污损、撕页和丢失,如发现上述情况,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读者损坏、丢失所借书刊,应以相同版本的新书赔偿,另交加工成本费2元。
二、如无法赔偿原样图书时,视馆藏、流通情况等,按原价2~5倍或5倍以上赔偿。
(一)一般书刊按原价2倍赔偿。
(二)教学、科研使用价值较大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三)流通量大、短期不会重版的图书,及九七年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以上赔偿。
(四)成套图书丢失其中一本,则按整套价格赔偿。
(五)丢失内部资料、工具书、珍贵图书按原价5倍以上赔偿。
三、遗失的书刊经赔偿之后,如在一个月内找到原书时,而原书又未损坏,可持原书和赔偿收据,退回赔款,但要按规定交纳逾期款。
四、读者借阅的书刊如果损坏,但没有损坏其内容的,应酌情处理:
(一)轻微的划线,应给予批评,并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二)污损较重时,除收回原书外,应按原价50%赔偿。
(三)严重污损时,除收回原书外,应按原价赔偿。
(四)如发现撕页,损坏图书内容的,则按丢失书刊处理。
(五)损坏条形码,按每个1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