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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弱电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7-09-07     点击量:

为了规范学校校园网络、一卡通应用系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数字校园广播、校园安防与技防系统等弱电系统管理,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提升服务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的能力,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教思政〔2013〕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10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一、总则

1.本规定的弱电是包括在校园范围内所有校园网络、一卡通应用系统、有线电话和移动电话、有线电视、数字校园广播、校园安防系统以及与之配套的强电配送系统等。

2.学校成立学校弱电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各项弱电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由分管党务的院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弱电办公室),党办、院办、总务处、财务处、学工处、保卫处、团委、后勤集团、物资采购中心和网络中心为成员单位,由党办牵头负责协调,由保卫处负责执法。

二、运营商管理

3.运营商在校园内进行通信基站建设、光纤布设、学生宿舍综合布线和增设通信设备等,必须经弱电办公室审批,并与学校签订建设使用协议;对过去已经建设的工程实行重新登记,按学校规定进行规范整理,重新签订协议。凡未经报批擅自建设的工程,或未实行重新登记签订协议的既往工程,责令其停工并限令改正,否则将给予停止供电、拆除设施等处罚。各单位不得擅自与运营商签订协议。

4.运营商在校园内进行通信基站建设、光纤布设、学生宿舍综合布线和增设通信设备等,必须符合施工规范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破坏道路、园林绿化及其他设施。地下部分工程竣工后应按要求及时恢复。

5.运营商在校园内销售产品必须归店经营,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或流动推销,不得进入教室、学生宿舍销售产品。

6.运营商以“助学岗”的名义在学生中招聘营销人员必须经院团委同意,招聘学生名单在院团委备案。运营商不得以集体组织的形式如“xx军团”在师生中招聘营销人员。

7.未经允许,运营商不得在校园内门店以外进行宣传促销活动,在校内做广告宣传必须经弱电办公室审批,与学校签订广告位租赁协议后,在指定位置设置广告。

8.在迎新期间,运营商不得在火车站、汽车站学校迎新点向新生及其家长宣传推销产品,不得以学校名义或使用带有学校名称及学校logo设立营销点向新生及其家长宣传推销产品,不得派车辆以学校名义迎新或在学校迎新车辆上开展营销活动。

9.运营商在校园业务宣传中,不得在校园内或在网络上相互贬低、诋毁、攻击,影响学校稳定和社会声誉。

三、院属各单位管理

10.校园内网络通信的有关宣传广告由弱电办公室统一管理。任何宣传横幅、标语、各类宣传广告等必需经过弱电办公室审批,方可在指定位置悬挂、张贴。

11.学校对固定广告位实行公开招标、合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同意运营商悬挂、张贴标语广告,不得与运营商签订广告宣传协议,2013年6月以前已签订的协议,到期后不得续签;2013年6月以后签订的协议一律无效,自行做好善后工作。

12.学校对通信基站建设等实行统一管理,运营商在校园内进行通信基站建设、光纤布设、学生宿舍综合布线和增设通信设备等,必须经弱电办公室审批。建设使用协议由学校统一签订,各单位不得擅自与运营商签订协议。

13.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不得以“辅导员工程”等形式擅自组织师生为运营商进行营销宣传或为运营商从事营销活动提供支持,不得擅自以冠名形式在活动中为运营商从事营销活动提供支持。

14.学校努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各种管理和服务均要通过智慧校园信息平台完成,如无纸化办公、教务(如课程安排、网络教学、学生选课、补考、成绩查询等等)、图书借阅、食堂、超市、学生宿舍水电、电子阅览等服务等。2014年上半年为过渡期,2014年下半年将全面推行使用智慧校园信息平台及一卡通系统,对违规单位责令整改。

四、师生管理

15.为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学校教职工必须按照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要求开展本职工作,同时积极支持信息化建设合作方开展相关业务,带头使用并积极宣传鼓励学生使用合作运营商的产品服务。管理人员和班主任、辅导员等享受学校话费补贴的人员必须使用合作运营商的产品,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16.班主任、辅导员要在所带班级积极宣传合作企业,引导本班学生使用合作运营商的产品。根据学生类别不同确定适当的任务,工作成效纳入系部目标管理执行力考评和班主任、辅导员考评(新生使用合作运营商的产品比率不低于95%,老生不低于80%)。禁止宣传其他企业的产品或为其他企业的宣传营销提供支持,违者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理。

17.学生社团和学生干部应带头使用并积极宣传引导同学使用合作运营商的产品服务。

18.禁止学生以“xx军团”等名义在校园内有组织的为运营商推销产品,禁止学生在教室、宿舍“扫楼”,影响学校安全。学工处、团委要会同保卫处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成立督查小组,对“扫楼”等行为及其它推销、骗销行为进行查处,对参与违规经营活动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乃至处分。

五、附则

19.本规定由党办负责解释。

2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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