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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络与信息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25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现有的校园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实现网络与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保证校园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院内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发挥校园计算机网络在宣传、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与信息工作以服务于宣传、教学、科研和管理为中心,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以用促建、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涉及网络的相关部门和用户,是指导各部门计算机上网和信息资源管理的基本文件,也是对各部门信息化工作进行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校园网络管理

第四条 校园网络与信息系统(数字化校园)建设由院党委和院行政直接领导、统一管理。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网络中心为校园网络与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日常工作。院长办公室协助管理网络中心。

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络与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校园网络的有关硬件安装维护、网络安全、信息过滤等技术问题,完成对网络信息的第一道安全防范,建立、健全有关网络管理和维护的规章制度。

党委办公室负责对网络中心建设的管理,负责学院主页的宏观规划、学院信息发布,对外宣传的舆论把关以及对有关信息的方向性分析处理,督促学院各部门上传和更新栏目内容,加强对全院信息的统筹协调以及信息安全监控工作。

院长办公室负责电子政务的管理和学院行政信息的审核与发布。

第六条 校园网主页各栏目内容的上传和更新由学院各单位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各单位负责本部门终端设备网络运行管理、网络信息及安全工作。各部门一把手是本部门网络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须指定兼职网络管理员和信息员各一名,并报院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人员有变动时,应及时报送变更情况。

第七条 各系部机房、实验室、多媒体教室以及校园网个人用户(包括教职员工宿舍、学生宿舍)上网收费标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院每学期召开一次网络与信息建设工作会议,研究信息化建设、学院主页栏目设置与更新、信息资源开发、信息网络安全以及总结表彰等有关事宜,各部门主管领导和网络信息员均要参加。

第三章 网站及信息管理

第十条 学院网站由党委办公室和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定期向公安部门、省教育厅及其他相关部门汇报网络建设、网络变更及用户发展等情况。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包括学生社团等)需建设应用系统软件或建立专题网站的可向党办申请,党办和网络中心提供相关技术咨询。

第十二条 网页设计要内容详实、布局合理、导航清晰、界面美观、特色鲜明,并具有一定的艺术性和创意性。各级网页的栏目设置要清晰、简练,链接要准确。

第十三条 学院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资源的上传和更新以及本部门上网信息的初级审查工作,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负责终级审查工作。各单位指派一名信息员进行网络信息上传,网络信息上传的权限由党办和网络中心分配。

第十四条 上传信息分以下两类:

1.面向学院内部发布的信息,是指不宜或暂时不宜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如部门内部信息、向上级提供的专项信息等;

2.面向社会发布的信息,是指向社会公开的、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可通过各单位网页上传发布。

第十五条 上传信息原则上按以下办法进行审查:

1.上传到本单位网页的信息,需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

2.上传到学院网页的信息由党委办公室审核。院行政发布信息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审核。电子政务系统的信息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审核。

第十六条 上传信息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上传信息应注明信息来源,严格审核程序,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上传;

2.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各单位应将最新信息及时上网,避免过时信息上网;

3.确保信息的适用性。各单位应着重采集与本单位工作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具有自身特色的信息资源上网。

第十七条 各栏目信息要经常更新;单位介绍、机构设置、办事程序等随变动进行更新。

第四章校园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学院、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损害学院形象和学院利益的言行;

9.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言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在校园网内任何信息插座下连接网络设备和线路;

2.非法盗用IP地址上网;

3.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4.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5.未经允许,学院各单位的计算机(含办公室办公用、计算机机房、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等)通过除校园网统一出口外的其它方式连接进入INTERNET;

6.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7.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校园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二条 党委办公室和网络中心对各用户的入网情况,建立备案档案;各单位办公室、计算机机房、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等计算机均要实行用户上网登记制度,严禁开设“网吧”。

第二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和保卫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追踪和调查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所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记录,提出改进意见,存档备查,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管理员应经常检查网络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定期或不定期的网络安全检查,发现有违反网络安全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办公室和保卫处报告,保留有关原始记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201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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